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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社会现象。人口的流动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有利也有弊,引导好了、利用好了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反之,也将会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所以,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加强对人口的管理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经是摆在政府面前必须重视、正视的工作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正因为如此,加强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绝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应当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历史战略任务来对待。然而,虽然流动人口规模日益庞大,甚至在一些地区已经超过本地人口,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仍然较低,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很难听到他们的声音,很多他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核心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在县乡级的直接选举中,很难有流动人口的代表选举产生。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修改,又一次使选举权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更是成为了焦点中的焦点。落实流动人口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表达社会各阶层政治诉求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我国批准实施的重要方面。针对流动人口选举权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流动人口的定义和特征、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涵义和特点,以及落实流动人口选举权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先分析了当前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立法现状,并从对奉贤区流动人口选举专项调研情况引出对流动人口选举权在流入地及流出地行使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就流动人口选举权存在问题的原因从户籍制度的限制、选举制度的制约、流动人口自身原因、选举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流入地、流出地对流动人口参加选举态度的消极等五方面进行探析;第四部分从改革户籍制度有关公民政治权利与户籍挂钩的有关规定,完善选举制度中有关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选民登记、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提名及委托投票的规定,建立流动人口利益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选举监督及救济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自身参选积极性,加强财政对流动人口参选的经费保障以及流入地及流出地应正确引导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等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