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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通讯的发展,使资本市场出现股权众筹,这一更为适应当代市场需求的新型融资方式。随着美国股权众筹快速发展的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展开了尝试。初创企业作为国家予以高度重视的一隅,为市场经济注入了创新与活力,而高成本特点的传统融资方式加大了初创企业的融资难度,无疑将影响其发展。股权众筹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能以更高的效率将闲散资金以低成本的方式聚合起来,满足了初创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然而,中国现有监管制度与股权众筹的发展之间存在矛盾,监管制度上的不健全最终演变为影响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的瓶颈。美国作为最早发展股权众筹的国家之一,对该新型融资模式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2012年出台的《JOBS法案》也根据股权众筹的特点作出了兼顾投资者保护与资本形成效率的较为成熟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比中美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以构建平衡投资者利益与资本形成效率的监管制度,使股权众筹能更好的发挥自身价值。第一部分为股权众筹概述。该部分对股权众筹的概念、发展情况及存在价值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第二部分为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中的问题分析。该部分先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具体情况,将监管制度中的问题分析分为了针对公募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问题分析以及针对私募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中的问题分析。第三部分为美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及其启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JOBS法案》股权众筹的两分立法模式,然后对《JOBS法案》与《众筹条例》中有关股权众筹的具体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及研究。第四部分为健全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建议。该部分合理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分别针对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