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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的建立和发展是长期政治和战争非常状态下的历史产物,而非本地政治和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其政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人民生活与革命前完全隔断了联系,原有的传统文化习俗依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特征表现在婚俗上,便呈现出长期以来受中原正统文化对妇女束缚的一面,又受北方少数民族遗俗影响相对自由开放的一面,革命年代又出现了外来文化与当地文化相互冲突融合的一面,边区逐渐成为一个多种文化理念相互交融的地方区域。近代的婚姻家庭变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女性觉醒的重要标志,边区女性的婚姻生活随着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显现出阶段性特点和新常态。本文从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研究的基础,包括绪论和第一章。绪论介绍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进行概念阐释,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框架内容、资料方法、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第一章介绍边区的自然与人文环境、传统婚姻形态、陋俗与禁忌、择偶观与婚姻礼仪、乡村女性的家庭角色与精神面貌,以及边区政府建立前妇女解放运动、与陕北有关的婚姻法令和中国共产党的妇女观。这部分是全文内容展开的背景及革命政权介入后婚姻生活变化的参照。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和整合多种原始资料探讨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革命与变迁的内在逻辑。第二部分提出婚姻新政是相对封建社会旧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而言的新型自由民主的婚姻制度,也是边区政府动员妇女参与革命与生产的一种政治策略。介绍边区政权稳定后婚姻法的颁行情况及新旧观念的冲突,通过多次修订婚姻法令及重塑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及身体上的角色以保障女性社会权益与婚姻法实施的现实接轨,使婚姻改革趋于合理合情。第三部分从四个方面分析女性婚姻与革命的关系,边区掀起了“离婚”高潮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普通群众的婚姻问题,妇女把离婚“想象为一种革命的证明”, 政府处理一般妇女离婚问题时向传统男权势力妥协。二是抗属婚姻问题,政府在战争与革命的背景下塑造模范军属及实施拥军优抗策略,有效缓解了政府与抗日军人的矛盾。三是边区新女性“我的身体我做主”的情感生活与革命婚姻及男性干部的离婚问题,毛泽东的革命话语确立了“革命高于爱情”的价值观。四是以小说和诗歌为例介绍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婚姻与革命的叙述;第四部分以女性、家庭与革命的关系为考察中心,进而得出:一边区政府重塑妇女的家庭角色,促使其在家庭劳作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二是在集体主义引导下塑造“贤妻良母”、“模范家庭”和改造“女二流子”等社会实践中形成“新家风”。三是农村妇女从被动觉醒到主动走出封闭环境,实现解放。第五部分指出生育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女性价值的具体体现,与人口问题息息相关。早婚生育、卫生观念和疫病困扰使得边区妇婴健康处于恶性循环状态,政府制定了妇婴保健政策,开展妇婴卫生运动以改变民众生育观。婚姻法中体现了儿童本位思想,但又出现了革命女性子女问题的非常态,政府建立保育制度以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妇婴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政权稳定与人口可持续发展。第六部分得出全文结论:一是边区婚姻新政下女性婚姻关系的重构。二是革命遭遇爱情与爱情遭遇革命的思考再现女性婚姻权益声张的时代困境。三是以婚姻自由与“一切为了战争”两者相辅相成的关系解析阶级、民族与革命话语下对女性身体的认同。四是边区女性婚姻家庭变革与国家建构蓝图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经验借鉴。本文以“女性、婚姻与革命”为视角,在革命外力的“催化”下,从女性生活本身出发,把女性的经验、经历和两性关系的发展变化作为研究的主要线索,对边区政府婚姻新政下女性的具体社会活动进行考察,解析其思想解放程度和婚姻家庭变迁。第一,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期,边区政府所颁布的相关婚姻政策法规相对于苏维埃时代在若干问题上做出更具体灵活的规定,亦更容易为社会接受,初步动摇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引起了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两性关系的重大演变。这些政策法规既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又是其社会治理的一种“策略选择”,既关注了女性在政权建设中的“社会力量”,又注意到她们在革命或战争时代的“身体力量”。中国共产党在广大革命根据地所进行的婚姻制度改革使得长久以来处于社会和家庭底层的妇女地位发生了转变,使她们在一系列的变革中从私人领域逐渐走向公共领域。边区妇女解放运动的进程与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社会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通过妇女解放运动完成了从家庭到社会的自身解放,最终加入到了社会主义革命的队伍中,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而努力奋斗。第二,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关涉民众利益,或者说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最基本的民生安排,如承载太多的政治意义则会越来越远离人性并导致自身崩溃。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试图将“婚姻自由”原则彻底植入家庭,但婚姻变革绝非简单的新旧观念更替,其发生变革的基础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总体变革及妇女身体观的变化。虽然中国共产党努力尝试阻断封建婚姻的源头并实行“婚姻自由”,但这种实践在现实中屡屡受挫并引发了中共、妇女与男性农民在离婚问题上形成微妙的对抗,激起女性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声张,折射出婚姻家庭制度的战时性与共时性。第三,此时的婚姻立法与实践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不仅发展了苏维埃时代的婚姻制度安排,而且奠定了建国后三部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和实践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