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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的本质是实现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变,建立以法治为基本特征的科学治理模式。事业单位作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之一,是指依靠国家预算拨款或其他法人组织提供资金来源从事各项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对“事业单位法人”规定和解释较多,但还没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详细规定,这就有必要对“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起步较晚,立法体系不完善,内容过于简略,特别缺乏关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规定。我国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也就没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说,实践中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定位较为模糊。另外,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长期落实不到位,事业单位规模偏小,自我发展的动力不足,产权制度不清晰,缺乏有效绩效考核,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布局和业务活动受行政区域和行业部门的条块限制,造成事业单位法人普遍没有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方面,事业单位存在着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决策机能不健全、管理层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以及监督、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多方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很多问题都能在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找到根源。笔者认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内、外部治理,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新模式,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路径的科学选择。本研究通过对事业单位法人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内涵、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以及实现途径等内容的阐述,应用制度经济学、法学和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并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国外公益机构治理、社团组织治理和民办非企业治理的成功经验,提出了通过健全监管与评估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途径,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论点。本文运用文献研究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确立过程及现状作出客观描述与概括,对国际上典型的公司、公益机构治理理论和模式的进行了比较,对我国国有企业、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经验作了总结分析,指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对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进行合理配置,并对其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进行规范。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框架,可以从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事业单位外部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加以剖析,具体可以按照举办主体出资类型进行设置,并可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规模区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种模式。此外,笔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公益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选择受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中国特色,并将处于不断变化完善之中。但从根本上讲,科学规范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目标模式应充分体现法人的本质要求,并反映事业单位法人的特点。笔者强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在运作中必须充分彰显并不断巩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益性宗旨。最后,本文提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途径是:深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事分开,充分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规范准入和规制,鼓励事业单位适度竞争;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强化事业单位法人监管;法制建设方面,完善事业单位管理立法,细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