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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建立法治国家,体现民主政府执政合理性以及当代中国履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负有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四大任务,当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可避免要涉及裁量权的使用与控制。行政处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性行政行为,具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不容忽视。一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必将危害海关的业务根基,损害海关的执法形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海关行政处罚执法的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能解决裁量具体标准的问题。现阶段,海关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执法标准、尺度仍不够规范、统一,在执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同类案件的处理在不同关区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尤为可虑的是当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滥用与不正当交易结合时,将极大损害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在现阶段学界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公认的较为有效的制约手段就是裁量基准制度,国内也有多篇关于裁量基准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如王天华的《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等,这些都为笔者的研究提高了很好的理论基础。笔者发现现阶段包括海关在内的许多政府执法部门,并未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仅仅在小范围以及部分执法领域尝试建立了裁量基准制度。鉴于此,笔者以现今学界关于裁量基准制度问题研究成果为理论基础,讨论在海关行政处罚中建立裁量基准制度问题,并加以完善。在本文中笔者以分析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有限性入手,以案例说明海关行政处罚中几个典型领域里裁量失当所造成的困惑与危害,然后笔者从自身的角度提出解决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失当问题的办法——建立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围绕建立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原则、内容、完善方法以及保障措施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意在为海关行政处罚中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公正和效率做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