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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身份是具有私法调整意义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在私法发展过程中逐步由等级维系之标尺转变为矫正正义的工具。现代私法中应有身份制度的存在空间,应坚持契约下的身份和身份上的契约的统一。现代私法中身份主体呈现多样性和开放性,个人、团体、群体与社会阶层等都可借助身份制度诉求其利益。身份制度也通过赋予个体身份权与阶层身份利益的方式给予主体的全面发展需求以回应。我国是传统农业国,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始终是最值得关注的特殊身份阶层,保障实现其阶层身份利益是我国当代身份制度社会化的重要探索。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研究,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私法中的身份及技术特征。首先对身份通常含义进行了解读,从通常意义和社会学上来说,身份是指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有差别身份就意味着一种有差别的权利和资源。随后,对私法中身份及其技术特征进行了分析,私法中的身份是指具有私法调整意义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的主体不限于个人,其背后体现的是某种权利或者权益,其具有对偶性、复合性、差异性与平等性、被动性兼主动性、主体开放性和背后利益性、稳定性和变化性等特征。 第二部分,身份的制度功能在私法中变迁。笔者回顾了身份的在私法中的发展轨迹,认为私法中身份,经历了由混合性身份到公私分离身份再到社会性之身份的过程、从发达时期到衰落时期再到复兴的过程、从不正义之工具到矫正正义之利器的功能转换以及身份背后主体具有开放性。同时,对“身份到契约”和“契约到身份”进行了联立解读,认为现代社会,应该坚持契约下的身份与身份上的契约相统一。 第三部分,现代私法中身份因素。首先对现代私法中身份关系类型进行模式分析,认为现代私法中身份有个体身份、团体身份、群体身份以及市民身份。区分这些身份模型,主要意义在于身份位阶原则的适用以及不同调整方式的适用。而现代私法中身份的作用方式主要有,身份权利和身份义务、身份权力和身份责任以及身份利益。 第四部分,身份之社会矫正正义功能探索——以农民身份利益实现为突破。首先对农民身份利益之正当性进行了论证,农民身份利益概念的引入符合现代私法的基本价值精神,农民身份利益这一概念能融入现代私法的结构体系中,农民身份利益概念的引进是对转型中国时期现实情况的反应,具有引领与示范性。其次,对农民身份利益的实现进行了探讨,认为农民身份利益的核心是土地及相关的权益,对农民身份利益的保护手段应该主要是契约,但并不限于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