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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也是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制度。目前,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在该所有制形式下,农民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利受限使得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因此,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将原来“沉睡的资本”盘活,成为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三权分置”的提出,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路径指导。近年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不断涌现,但这些土对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模式的实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性障碍。本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为题,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梳理,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通过制度完善,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权利转让合法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本形成制度具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制度明晰化。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一般问题分析。本部分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来以及最新发展动态,阐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入股实践考察。本部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三种实践模式逐一进行了探析。首先介绍了股份合作企业模式,分析了该模式存在的一些内在问题;其次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分析发现该模式虽然存在可取之处,但也同时容易导致“农民失地”等问题;最后介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对该制度模式优缺点进行分析后,得出该模式较为适合现阶段农地入股发展的结论。第三部分,法律制度障碍分析。本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制度障碍:第一,入股权利转让法律制度缺失;第二,专业合作社资本形成制度缺失;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制度缺失;第四,专业合作社破产相关制度缺失。第四部分,制度完善建议。本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制度缺失问题,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第一,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性质,将入股后的相应权利转让合法化;第二,通过细化成员出资形式、规定专业合作社最低注册资本和非货币出资比例,完善合作社的资本形成制度;第三,通过建立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规定评估作价标准和确定指导价格机制等措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作价制度;第四,通过规定“已发生交易但未结清”款项认定标准、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等措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制度更加明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