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的校方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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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活动是体育的基本特征,学生身体在承受运动负荷、激烈对抗的过程中发生损伤在所难免。近年来,校方因担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而采取消极应对措施,诸如“体育课不开体操、运动会取消长跑、课外活动减少负荷”等报道屡见不鲜。校方因噎废食的做法显然不是司法系统和社会各界所期望的结果。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和逻辑分析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收录的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民事判决文书为分析对象,呈现当前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责任承担现状,剖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并根据法院认定的校方责任范围提供相应对策,以期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治理、防范提供参考。研究结果显示: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校方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危险控制理论和信赖关系理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是教育法律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和合同关系。当前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校方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和40条,承担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而非监护责任和违约责任。校方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应排除无过错的监护责任的适用。通过分析样本案例可知,校方是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校方赔偿(补偿)数额占原告因伤所致损失的比重过高,学校负担过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旧法而不适用新法、冲突的新旧法同时适用等不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案件。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中,存在过错推定原则滥用的现象,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刻意加重学校负担。另外还存在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立法上认定校方过错的法定注意义务不明确,司法上法官在合法与合理的冲突中陷入了两难权衡。通过分析学校与政府(国家)的关系可知,公立中小学对政府(国家)有很强的依附性,一般都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系统的一部分,独立性有限,仅仅学校作为体育伤害事故担责主体不合理,政府(国家)作为公立中小学的出资人、举办者、管理人,应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承担其责任。学校在中小学体育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是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审查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依据客观标准说为主,校方是否有过错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了“相当”注意义务,已尽相当注意义务,校方将不担责,未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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