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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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作为连接起诉和审判之间的中间环节,为了在正式庭审之前对可能影响或妨碍庭审顺利开展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整理,并对部分实体问题进行明晰,对于提高庭审效率与保障庭审顺畅,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作为新设立的诉讼程序,学术界与实务界围绕庭前会议的具体运行展开了热烈地讨论,但由于新刑诉法及两高解释对庭前会议制度作出的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中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使得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前会议预期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域外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的考察,针对我国目前面临的立法现状与实践问题,为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让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困境。为了有效地对接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第一章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概述,主要阐述的是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及其性质,并论述了庭前会议制度具有提高庭审效率、促进程序公正与提高审判质量的价值。第二章为域外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考察,从基本制度与程序内容两个角度对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横向比较。第三章为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现状分析,阐述该制度目前在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积极成效与负面反响,并对该现状进行评析。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论述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首先明确该制度在我国的价值追求以及避免驶入完善过程中容易产生的误区,接着分别从适用范围、启动主体、启动时间和地点、参与主体、运行模式、审查内容和法律效力等七个方面并结合我国的相关立法情况来对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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