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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理论主要集中在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上,即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看来,社会的正义是由基本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存在于不同阶层中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决定的,所以他的第一个原则旨在解决政治层面中的权利和自由分配问题,第二个原则是用来处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问题。这两个正义原则的设立是罗尔斯对社会价值和权利义务的重新设计与分配,是罗尔斯设想的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初基点和要遵守的根本原则。以公正的社会基本结构建构公平的社会、用“最大的最小值规则”批判地否定了功利主义伦理学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保障每一个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均等、使每个人都在坚持正义的制度中尽他的职责,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超越之处。而且罗尔斯从最不利者的视角去看待社会的不平等,以差别原则来补充机会平等原则,合理调节低水平的平等和高度不平等两种制度安排,缓和贫富差距,是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理论的巨大贡献。虽然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论证严谨、逻辑缜密,但也有其局限性。如无法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自由矛盾,混淆正义原则的正义性和自由性,分配正义的理论基础是从抽象人性出发,没有涉及分配不公根源,无法给人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结合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和经济伦理视域中的机会公平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机会公平要求社会提供的供社会成员选择的条件和时机应当是平等的。在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全体社会成员参与活动的权利与机会是平等的,即参与机会的平等;第二,社会要提供全体成员平等的享有发展个体潜力的机会平台,使个人增加把握机会的能力,即发展机会的平等。同时,根据差别原则及在其基础上可以针对性、层次性地实行救济性再分配、保险性再分配和可持续性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