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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主要依靠法官的高度独立和专业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对于法官权利的制约与惩戒是现代国家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般而言,法官权利缺乏监督和制约,司法独立的正当性就会受到社会怀疑,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起对法官合理的制约机制和有效的惩罚制度。当前,围绕如何对法官行为进行规制的讨论越来越多。那么怎样做到法官独立和有效惩戒的和谐统一,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美国加州最早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并被美国其他各州效仿和借鉴。在加州,法官行为不当是启动惩戒权的唯一事由,任何人如认为法官的行为不当,都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投诉,委员会接受投诉后,如果认为投诉有一定的理由,则应着手调查,经调查后,该法官确有不当行为,则应予以惩戒。而法官的“不当行为”涉及面很广泛,包括法官的某些职务行为,也包括一些非职务行为,如经济活动、政治活动等。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立法在确立法官惩戒制度的同时,也对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规定惩戒禁区。本文从美国加州法官惩戒案例出发,介绍分析加州法官的惩戒制度,吸收其合理之处,促进我国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