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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债的担保方式,其在实践中被普遍应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包括恶意抵押。目前,我国法律仅对事后设立的抵押构成恶意抵押有明文规定,但对同时设立的抵押是否能构成恶意抵押以及被侵害的主体不是债权人而是其他请求权人的情形未作规定。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恶意抵押问题的解决还存在着很多障碍。本文结合案例从同时设立的抵押是否构成恶意抵押、恶意抵押是否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抵押物上存在请求权时的恶意抵押如何救济的三个主要问题来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恶意抵押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通过三个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提出恶意抵押制度涉及的有关问题。第二章对恶意抵押的概念进行界定,将其分为:一是恶意串通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的事后抵押的情形;二是同时设立的抵押可能构成恶意抵押的情形;三是抵押物上存在其他请求权时的恶意抵押的情形。在对其进行分类后,对《担保法》及《合同法》中有关恶意抵押的规定进行了罗列,并分析了撤销权如何行使、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恶意抵押制度的缺陷作出说明。第三章对恶意串通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恶意抵押情形进行分析,首先对“恶意串通”中的主观要件即“恶意”做出详细的说明,其次对恶意串通的客观要件做出认定,在对要件分析的基础上经分析认为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之规定较之于《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能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第四章首先分析同时设立的抵押也可能够成恶意抵押,并对其中可能构成恶意抵押的情况进行总结。因同时设立的抵押我国法律未作规制,故需参照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探讨同时设立的恶意抵押的构成要件,得出在抵押人设立抵押权时,在双方的交易有偿或无偿时,都有导致抵押人丧失支付能力的后果。在发生这两种情况的交易时,同时抵押会构成恶意抵押,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对此时的恶意抵押该如何认定及如何救济。第五章根据案例涉及的问题,分析得出当抵押行为导致对抵押物享有债权或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利益被侵害时,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抵押。并分别对享有债权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救济的途径进行分析,得出被恶意抵押行为所侵害的享有债权请求权的权利人,依旧享有请求撤销抵押行为的权利。被恶意抵押行为所侵害的享有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在不构成善意取得时,可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当抵押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及债权时,权利人也可向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而非请求撤销该设立抵押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