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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验利用丹麦先进仪器Fat—O—Meat’er(肉脂仪)对中国鲁梅克斯食品总公司名山县屠宰场中5821头猪进行了现场测定,测量性状为最后一根肋骨处,离背中线4—5cm处的背膘厚度(P2)和倒数第三、四根肋骨之间,离背中线4—5cm处的背膘厚度(RF)和眼肌厚度(RM)。在5821头商品肉猪中,随机挑选120头,对其左半胴体按商业分割标准进行分割,分割为肩胛、背腰、腿臀及腹部四大块,对每一块都进行皮、脂、肉、骨全分离,称量总的皮、脂、肉、骨的重量,实测胴体瘦肉率。分别用这120头商品肉猪的实测胴体瘦肉率为依变量Y(%),P2、RF和RM三个性状的不同组合为自变量,进行一元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建立了估测猪胴体瘦肉率的回归方程并对各方程进行了估测准确度的比较,对Fat-O-Meat’er(肉脂仪)自身所代的估测胴体瘦肉率的方程加以校正;把所得的方程应用到前5821头商品肉猪中,计算出其瘦肉率。并对所测性状的进行了均值和相关分析。同时本实验还对四川省内大型屠宰场的生猪收购价格体系进行了深入调查,在参考国外发达畜牧业国家的生猪收购支付体系的基础上,试图对四川省的生猪收购价格体系的建立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结果表明:在用Fat-O-Meat’er测量四川省内商品肉猪的胴体瘦肉率时,应采用一点测量法,即用倒数第三、四根肋骨之间的背膘厚度和眼肌厚度来估测猪胴体瘦肉率。其回归方程为Y=58.6452—0.5410RF+0.1159RM,实测瘦肉率与估测瘦肉率间的相关系数R=0.9336,剩余标准差RSD=1.5479,达到了欧盟猪胴体分级项目的要求;本地商品肉猪胴体质量较差,平均胴体瘦肉率只有44.78%,平均胴体重也只有49.24kg;胴体瘦肉率与P2、RF和胴体重呈负相关,相关值分别为-0.9282、-0.9187、-0.4063,胴体瘦肉率与RM呈正相关,相关值为0.1962。 四川省内商品肉猪收购方式主要有三种:按生猪活体重计价,按活体重或胴体重计价和按生猪屠宰后的胴体重计价。 本地商品肉猪在收购时,厂家对收购时的生猪胴体重不加限制,没有拒收胴体重过轻的生猪;而且,屠宰场的生产工艺不规范,大都没有进行屠宰前停食;而且屠宰前工作人员经常用带电的金属棒驱赶生猪,生猪多次遭受电击,这些都可能影响本地商品肉猪的肉质品质。 本实验为四川省内大型屠宰场利用FOM测定猪胭体瘦肉率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