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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下执法与软法本身是冲突的,既然谈到了执法那么一定是严肃的,遵循职权法定的行政法原则,不能有偏私,不能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且不能以其他类型的非制定法为依据。但正是这种传统的执法理念导致现在社会中许许多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追根究底,造成矛盾的行政行为本身却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遵循的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程序。可现实生活纷繁复杂,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其在对外调调整的是社会中那些变幻飞快并且十分细小的利益,刑法是要保护一种社会共同的法益,社会共同的法益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社会生活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