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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的法律问题是,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与传播的网络信息被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或者网络账号被采取暂时封禁或永久关闭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该用户可以要求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侵权或是违约?本文的论述就是围绕这一主要问题层层展开:首先,本文明确了探讨这一法律问题的必要性,在用户发布或传播的信息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无辜删除的情况下,人们常常潜意识的认为自己的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了侵犯,因此在理论上澄清这是否对用户构成侵犯这一法律问题实属重要,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还涉及到我们对于网络自由的深刻认知。其次,基于web2.0技术模式下的网络发展现状、自媒体平台的公共性等特点,本文在第二章中系统介绍了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信息管控义务产生的法律基础,以及这种义务的存在可能对用户享有网络自由带来的消极影响,例如有偿删帖、错误管控、过度管控等失范现象的发生。在第三章中,本文以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例作为讨论问题的限缩线索和主线,深入分析了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信息是否其三种权益: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具体指的是知识产权中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侵犯用户的消费者权益;是否侵犯用户的言论自由。其中,本文重点分析了用户信息被删除与用户言论自由基本权利受损之间的关系,并得出二者不具有等同关系的结论。在第四章中,本文主要对违约性的后果是否成立进行了讨论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曾有用户以其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有用户服务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任意删帖或查封帐号的行为构成违约。基于此,本章主要对用户与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相对性关系进行分析和考察,探究在类似案例中用户以违约责任为由提起法律之诉的合理性以及在现实情况下面临的困难,包括用户注册协议的效力,合同的无偿性是否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中程序性义务的缺失等问题。在第五章中,本文在前几章论述的基础上,对于网络空间中用户对信息享有某种权利的观点进行了探讨和反思,即用户是信息的创造者,因此其对于该信息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和垄断权这种观点。此外,这种观点也将其与某一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基于用户注册协议而成立的契约无限放大至整个网络,进而得出了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事实上,如前文所述,当我们仔细研判种种侵犯的权利类型是否成立时,根据现有的理论体系往往无法得出恰当的结论。对此,本章所要讨论的内容就是对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进行反思和探讨,主要就两个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一,承载信息的网络数据只是一种载体,还是构成权利体系中的客体?第二,当自媒体平台服务提供者违规删除用户信息后,究竟是何种利益受到伤害?在第六章中,本文通过对自媒体平台提供者信息管控的民事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之后,认为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是一种选择性的自由与秩序性利益,从整个人类和社会的发展角度看,这种利益仍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但上升到绝对权的保护高度是欠妥当的,因为网络信息一经产生便不具有唯一性的特性使得用户无法对其进行独占性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