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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是民法上一类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国内民法学说却未能充分对其加以探讨,目前在我国身份权理论体系也尚未形成。为了探讨身份权,身份的理论是重要的,笔者首先介绍了罗马法的身份制度。对其加以分析,笔者认为,古代的身份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天然的联系;身份是古代社会权力的基础,是进行社会组织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身份法在古代社会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罗马法后期身份制度式微。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萌芽并获得发展,社会运动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发展。经过了契约社会的洗礼,身份概念完成了自身的平等化和私法化,最终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权应运而生。现代民法上的身份和身份权有其特定的含义。身份特指婚姻家庭中的配偶身份、父母子女身份和近亲属身份,这些身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法定性和平等性的特点。与之相适应的身份权的性质和特征包括:(1)身份权是支配权(2)身份权是相对权(3)身份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4)身份权是专属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学者对身份权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坚持传统的看法,认为身份权仅包括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学者们提及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监护权以及以消费者身份为代表的所谓“弱者身份权”都不是现代民法上的身份权。为了深入探讨身份权,笔者还对身份权的客体和各具体身份权的内容进行了研究。权利客体指明了主体权利的范围,对客体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笔者分析了几种关于身份权客体的学说,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权相对人的人身。最后,结合身份权的性质和客体,笔者分析了各具体身份权的内容,其中配偶权的内容包括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扶养、扶助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和监护义务,亲权的内容包括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居所指定权、人身事项的代理权和同意权、财产权,除了配偶和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有扶养和监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