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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例已为司法界和学术界所广泛关注和讨论,相同的协议内容在不同的法院往往会得出不同的判决。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经反复征求意见,并不断修改的前提下,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第14的规定中就增加了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内容。那么“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到底该如何认定呢,有效,还是无效?学者对此持褒贬不一,有的赞同,有的反对,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理由,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对于这两种观点,持并不完全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接下来讲具体阐述理由。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章,全文共计一万九千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一个是“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另外一个协议内容则没有得到我国法院承认,由此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例有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针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试分析相关原因、提出相应有争议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概述。主要考察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类型与性质。夫妻“忠诚协议”是男女各方在意志完全自由的前提下,不受任何人的胁迫,对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另外一方因此承担义务所作出的安排。它包含财产内容,但又不通过交易流转来实现,因此是一种特殊的契约。第三部分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分析,现阶段的两种代表性观点是有效说和无效说,但是笔者认为将“夫妻忠诚协议”统统视为无效或者有效是不正确的,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判断,有几种不同的类型,确定各自的效力。具体包括财产性协议的效力,人格和身份身性内容协议的效力以及包含了人身和财产性两者内容的协议的效力。第四部分阐述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规制,主要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立法例,提出我们现行法律的不足,借鉴他人合理之处,进而提出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比如扩大损害赔偿主体,规范证据收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以便能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