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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制度进行纵向的梳理发现,其与此前的计划外生育费以及各地方计划生育法规中所规定的针对公民未按相关规定生育而做出的罚款等措施一脉相承,都是计划生育政策经济限制措施。这些经济限制措施具有相同的功能,都在限制公民的生育方面发生过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直接目的都是控制人口的增长,从而实现国家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然而,随着人口发展,社会抚养费制度设立之初的人口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转折性变化”,致使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人口基础。生育政策的调整和相关法律的修改致使社会抚养费制度的限制生育功能基本丧失,而我国公民的实际生育状况和其发展趋势显示公民的生育行为不再需要由它来继续调整,根据法的完善理论,需要及时对该制度进行废止。同时,即将步入负增长时期的人口数量变动及其对我国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也要求国家不能再继续限制人口的增长,而国家所主张的继续限制生育的理由是缺乏相应科学依据的。此外,从少子老龄化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和长期处于失衡状态的人口性别结构出发,同样可以证成如若继续限制公民的生育将给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基于这些具体的人口变动情况及其对我国各方面发展的影响,根据法的物质基础理论和立法与国情的理论,社会抚养费制度应该是时候被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