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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不同行政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这其中既有很多跨区域的经济合作,又有很多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合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旨在协调政府间关系,促进区域间合作的区域行政协议应运而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然而,在我国,区域行政协议缺乏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它只是一个实践产物,同时,行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理论的研究比较缺乏,区域行政协议在具体制度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在实际当中地运用,因此,为了确保区域间的合作顺利开展,行政法学理论对区域行政协议进行系统地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基于国内外关于区域行政协议的研究成果,阐释了区域行政协议的概念、性质、特征,认为区域行政协议是实现区域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间平等自愿签订协议的行为,它既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时,又具有合同的属性,空间的区域性和主体的特定性是它的主要特征。然后从行政组织理论和新区域主义理论两个方面对区域行政协议兴起的理论背景进行了阐述,并论述了区域行政协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虽然区域行政协议广泛地存在于区域合作中,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区域行政协议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对我国区域行政协议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区域行政协议在缔结、效力、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然后又对国外区域行政协议制度进行了研究,可以看到,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是先行的,尤其是美国和西班牙的行政协议制度,不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还非常强调合作过程的平等协商,不但非常注重履行机制的构建,而且还根据协议内容的重要性建立了备案制度,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通过对我国区域行政协议的实践现状以及国外典型行政协议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应该尽快地构建我国的区域行政协议制度,主要是构建区域行政协议的缔结制度、履行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并尽快地对区域行政协议的效力加以明确,使区域行政协议能够真正地发挥出它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