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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中增加一款,规定了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酌定宣告在其缓期两年执行期满转为无期徒刑时增加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这是终身监禁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之中。终身监禁是舶来词汇,比较后发现终身监禁与我国的无期徒刑是性质相同的刑罚种类。尽管性质相同,但在服刑时间的细节上仍然存在差异。应当循从我国无期徒刑概念在真实生活空间的含义,在提起无期徒刑时,所指代的是可以减刑假释的不确定的长期自由刑,不包括不可减刑假释的绝对终身监禁,而文章中使用的终身监禁则尊重历史真实,既包括我国刑法语境里的无期徒刑,也包括绝对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作为自由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既适用于刑罚的一般理论,又具有自由刑的特点。刑罚正当性依据需要从报应与预防角度进行分析。刑罚的有效性不仅与严厉性有关,也与确定性和及时性有关,刑罚在供给和效果上存在有限性。终身监禁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而出现的,废止死刑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但不能据此推断出替代死刑的措施要与死刑具有相当的严厉性,以绝对不能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不具有正当性。《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罪贿赂罪规定的绝对终身刑具有象征的宣誓性特征,不会真正适用,也不会在接下来的刑法修订中推广。以终身监禁为切入点改造我国重刑结构具有可行性和全面性。此次刑罚改革,轻轻重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重要指导,刑罚结构的轻刑化调整是重要目标,死刑的有序废除是重要问题。刑罚改革还需要加强量刑规范化。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终身监禁与我国无期徒刑的关系,并对本文终身监禁的含义进行界定。介绍了终身监禁在中国的实践情况,并着重分析了此次修正案增加的绝对终身监禁的背景和内涵。第二章对终身监禁的理论背景进行了简要阐述。从报应和预防的角度阐述了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从刑罚的痛苦本质、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阐述刑罚的有效性,从刑罚资源和刑罚效果的有限性两个角度阐述了刑罚的有限性,并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了终身监禁的正当性。第三章从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地位和功能角度进行考察,分析了死刑废止的理由和依据,并从多个角度否定了绝对终身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正当性。认为修正案九规定的绝对终身监禁具有宣誓和象征性质,并不会在今后的刑法修正案中被推广。第四章从终身监禁是刑罚改革的合理切入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当前我们需要将刑罚的恢复性作为刑罚目的之一进行讨论,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结合现有无期徒刑减刑存在的问题,提出充分利用不得减刑与缓刑考验期期限两种制度改良现有终身监禁,同时认为相比减刑,假释制度更加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当前应该提高假释的适用率。在当前刑罚改革过程中,需要通过量刑程序的改进提高量刑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