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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权投资工具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表现形态。同时伴随着股东出资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债权能否成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参与到公司资本运作中,已经成为国内外公司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允许债权出资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将债权直接转化为社会财富,利于社会财富的高效利用,而且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债权本身固有的相对性、随意性、难评估等特征,债权出资存在一些弊端,这也是有些学者反对债权作为一种出资形式的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对债权出资只作出概括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性,但在实践中,债权出资大量存在,如何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债权出资的积极方面,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公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我国改革丌放以来债权出资的理论探索历程和社会实践,同时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经验,特别是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债权出资的法律规定的异同,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出资形式的法律规定从绝对禁止到相对放松的转变,得出经济发展促使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由保护交易安全向资本效率优先回归,法定资本制并不排斥债权出资形式,债权出资在我国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然而基于债权本身固有的特性,规避债权出资的风险,文章从规范用于出资的债权范围,完善债权出资的程序规制和债权出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三个方面对建立我国债权出资风险防范机制作出一系列完备的法律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