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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债权人保护一直是民法中的重要问题。在公司制企业诞生后,债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各国公司法的重点问题。传统上,大陆法系公司债权人保护以资本信用为基本理念,建立在严格的资本制度基础上,但事实证明其保护效果有限,且对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的束缚。资产是偿债的保障,债权人保护应以资产为基础和研究视角,充分发挥债权人自我保护的积极性,公司法上应构架债权人权利机制。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债权权益保障及其效果。债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利,但债权权益却屡屡受到侵害。民法中各类债权权益保障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功能,但其本身以及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时均表现出一定不足。公司法债权权益保障的规定主要是资本制度,但长期的实践证明,资本制度的债权保障作用并不理想。在资本制度之外,公司债权人保护应寻求其他保护措施。第二章、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信用基础和体系。资产是债权实现的根本,债权人与公司资产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从资产的视角考察债权人保护的有效措施。法学上使用的资产应更多地关注资产的价值创造功能,以及资产的数量以外的其他因素。公司资产处于不断的变动中,债权人保护尤其应注意资产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资产是债权实现的最终保障,公司信用认识应转向资产信用,资产信用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资产信用维护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资产信息的提供与获取。美国公司法总体上是以资产信用为指导的立法,建立在资产基础上的债权人自我保护是其核心内容,这对我国的债权人保护体系构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基于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和债权最终从公司资产中实现的事实,债权人积极性与公司资产信息的结合才是债权人保护的根本出路。在资产信用指导下,应确立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知情权,和债权人异议权,并辅以董事、股东法律责任,以保护债权权益。第三章、债权人资产信息知情权。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知情具有重要意义,包括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在内的资产信息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立法的关注。债权人整体处于信息上的劣势地位,而各类债权人的具体情形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注定了债权人知情权问题的解决将非常棘手。从各国债权人保护的规定看,除合同手段外,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知情的渠道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商业账簿制度以及重大资产变动公示制度,财务账册和重大资产变动行为本身是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了解的主要来源。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着少量的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知情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立法必须解决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获取问题。债权人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的做法在我国行不通,以合同方式取得资产信息的做法需要信用系统等机制的配合,相应条件在我国也不具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国立法应确立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信息的查阅制度。原则上所有债权人都有权查阅公司资产信息,但为防止查阅权的滥用,应对债权数额等做出限制。知情权的客体包括财务账册信息和重大资产变动信息,财务账册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知情权的构建应分别做出规定;重大资产变动信息指资本变动、营业转让等主要情形。对知情权的行使应以目的正当性进行限制。此外,知情权的构建还应充分考虑来自传统理论、财务账册本身、债权人等方面的障碍,并注意与其他保护措施的协调。第四章、债权人异议权。在对公司资产信息知情的基础上,债权人应享有对公司资产处分行为的约束权利。对公司日常经营中正常的资产变动,债权人应承受其后果;对公司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资产处分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等权利;对公司资本变动及营业转让等重大资产变动,债权人应享有异议权。异议权是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异议权的内容、行权程序的规定基本相同,在效力上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之分。营业转让中也应确立债权人异议权,以避免债务人实施的规避法定义务的情形。第五章、债权人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承担。公司资产减少与股东、董事直接相关,对股东、董事行为的规范是避免资产非法减少的重要途径。作为债权权益保护的最终救济,应确立股东、董事责任制度。股东对非法获得的股利应予以返还,滥用公司人格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还应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以责任的承担形成对董事行为的有效制约。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改制问题,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债随财产转移”原则,该原则充分认识到了资产是偿债的保障,并将债权人保护的重点放到了移转后的资产,但其错误的法律设计导致了债权人保护的不平等,并引发了司法实践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