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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哈特在他的巨著《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前言中宣称:“尽管本书致力于分析,但它亦可被视为是一篇描述社会学(descriptive sociology)的论文。”人们对于这种“描述社会学”是否存在,及其存在的范围和价值都产生了无数的争议。有的论者认为它充其量不过是牛津高级公共休息室里产生的足不出户的社会学,因为“其理论中潜在的经验性假定……连同他所主张的语言使用所依赖的‘社会背景’,都停留在最抽象和不充分的层面。”与此相反,另有一些论者主张哈特的“描述社会学”即使不是深思熟虑过的,也至少是有所意指的。甚至一些论者从哈特的论述中发现了更大的野心,他们认为哈特理论实际上是一个重要尝试的开端——他试图将社会学方法引入法哲学研究,并有着将法社会学研究纳入到一个更普适的哲学框架的雄心。但更多的学者却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走的太远了,他们更倾向于将“描述社会学”概念定性为对“日常语言哲学”的评论,哈特提出这个概念是为了揭示我们的行为和态度之间的重要差异,而不应解释为社会学。并认为不能将哈特的理论与法社会学混同起来,因为哈特的法理论之中包含了将法律本身视为某种规范性实践的认知,对描述社会学更好的表述方式应当是:“哈特的理论是对于特定规范性社会实践——法律的描述。”尽管英美法理学界对这一问题关注良多且争论持续而热烈,但国内目前只有少数几篇论著对此进行专门讨论。笔者认为若想要对这一点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首先要做的是回到哈特本身,通过考察其理论产生的背景并在对其经典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缕析他的“描述社会学”理论。本文把主要的目光放到哈特法理论中的社会学因子和进路,与支撑其整个理论框架的理论渊源和研究方法之间可能的张力上,试图去了解这一张力的来龙去脉,并尝试对此问题做出自己的解读。在此基础上,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哈特直接受惠于日常语言分析语言哲学的法律理论中,既蕴含了彼得·温奇哲学理论的种子,亦不乏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理论的身影,这使得他的理论内部不可避免的存在某种张力。然而这一张力恰好揭示了哈特理论的独特面向,代表了其理论的一种独特“诠释学”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