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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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关系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与持续,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随着经济、医学、科技的发展,对野生动物研究和认识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有了新的重大认识,这导致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肆意掠夺,催生了一系列走私、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为了加大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也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预防和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作用,但从现实状况上来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方面,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出发,以层层推进的方法,从生态学、行政法、刑法的不同角度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界定,为后文的探讨研究做好基础铺垫。第二部分,着重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分析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珍稀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来阐明我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事司法现状,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对比分析国外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的现状及特点,得出对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的启示。从增设关键性栖息地罪、修改法定刑配置、与行政法相协调等三个部分,阐述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的建议。第四部分,立足于提出的司法困境,对主观明知的认定,加工行为的处理,野生动物死体的认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四个方面进行具体的阐述,试图为司法困境的排疑释结、解惑辩难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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