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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传播作品并因此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种新的财产权利,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应当尊重作者的这项权利。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版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制订了主要适应互联网等新传播技术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WCT规定了作者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的专有权以及保障此项权利得以行使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措施。WPPT则规定了艺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通过互联网向大众提供已录制的表演与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以及保障此项权利得以行使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措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引起的版权与邻接权问题也作了规定。并在第十条第2款中增加了一项新的著作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该法的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于2006年5月10日在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上得以通过,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开创了一项新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并迅速成为法律界理论研究的热点。本文首先对前段时间闹得纷纷扬扬的“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以及“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中国案”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两案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来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这部条例进行探讨。本论文除引言外共分三大部分,共约一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以及“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中国案”的案件背景,介绍了案件的发展始末,并结合案件的判决,对两大名案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内涵和特征,并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发展历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进行论述,并引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集中阐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问题,从司法保护和私立救济两方面展开,最后,结合本人对现实和法律规定的思考,提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