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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发达国家,最高法院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中国目前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阶段,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最高法院的地位、功能及其权力配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该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全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最高法院的宪法地位。最高法院的地位是宪法所规定的最高法院在国家政治结构和司法系统中所处的位置。对我国最高法院地位的考察,主要是分析最高法院在我国政治结构和司法系统中同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最高法院的功能。我国最高法院的传统或直接功能依然强大,而与此同时也在积极地拓展其延伸功能,但是受制于法院体制现代化的程度,其延伸功能被立法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因而功能的发挥非常有限。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最高法院的权力构造及其运作。我国最高法院的职权结构较为简单,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最高法院享有审判权和监督权,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还享有司法解释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权的基础上衍生了程序规则制定权,并在事实上行使着审判行政事务管理权。对我国最高法院而言,审判行政事务管理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因而其运作模式的行政化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审判权的运作模式,尽管长期以来我们承认审判权的独立性,并且在宪法上也予以认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权的运作仍具有较明显的行政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