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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上市公司在利润表中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并详细披露其具体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颁布,把综合收益这一理念成功的引入到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当中,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趋同。然而,这一理念是否真正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是否能够增强会计盈余的透明度,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因此,本文对其他综合收益与公司价值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有利于解释上述疑虑,因而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其中,在对研究背景与意义、思路与方法、文献综述、相关理论及概念的分析方面主要运用了规范研究法;而实证研究法则运用于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方面。本文选取了2009~2011沪市A股913家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对这三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以股票价格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每股净收益、每股综合收益和每股其他综合收益作为解释变量,并选取每股净资产和流通股比例作为控制变量进行研究。 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传统净利润与综合收益都具有价值相关性,但是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低于净利润的价值相关性,即投资者仍然对净利润这一传统盈余指标过于关注。(2)其他综合收益信息增强了对股价的解释力度。(3)将综合收益分为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方式增加了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视角创新。2009年6月,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项目应该被列入到利润表中。本文首次对其他综合收益的信息含量进行实证检验。而目前看,我国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研究大都停留在理论解释层面上,而且集中在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含义以及列报内容的界定上。 第二,模型构建以及方法创新。本文采用价格模型来检验其他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在价格模型中,股票价格使用了年度报告披露日前后的均价,尽量排除干扰股票价格的其他各因素。为了使得研究的结论更加可靠,笔者引入了控制变量对其价值相关性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第三,数据方面具有时效性。以往的“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都是在所有者权利变动表中体现的。2009年6月25日《企业会计解释第3号》开始实施,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同时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更改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并在利润表中加以列报。本文选取了新制度实施后2009~2011年三年数据,对其他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了研究,更具时效性。 对于我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本身而言,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他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程度有限。本文的研究虽然能够对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有益参考,但是仍然存在着局限性。因此,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如何完善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以便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的理解,加深财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基础,更好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