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库什修改原则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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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万生公司一案为切入点将马库什修改原则概念引出并探寻马库什修改原则的内涵。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万生公司一案的判决书中提出马库什修改原则,其表述为:在无效阶段中,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虽然马库什修改原则的提出能够绕开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是并列技术方案的集合还是一个概括性技术方案这一争论并且另辟蹊径在实务中解决了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删除式修改的问题,但是也带来了不少问题,诸如马库什修改原则的具体内涵有待进一步分析、马库什修改原则与新颖性、创造性、修改超范围、得到说明书支持等的适用顺序等问题。虽然马库什修改原则引发了很多法律问题,但是本文研究以“如何运用马库什修改原则”为主线进行分析研究。首先,需要明确马库什修改原则的含义;其次,辨析马库什修改原则与已经存在的众多权利要求修改规定之间的关系,即与新颖性、创造性、修改超范围、得到说明书支持等之间的关系,将其与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定进行逐一对比分析;最后,解决马库什修改原则的适用问题并寻找出马库什修改原则的适用规律。本文认为在适用马库什修改原则时,应当强调要对具体的马库什要素进行分析并判断所进行的修改是否适当,对个案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特殊情况下只需要适用马库什修改原则即可,没有必要继续审查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支持以及修改不得超范围等。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它们之间的适用关系则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马库什修改原则与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支持需要分别适用,缺一不可,但马库什修改原则与修改不得超范围规定二者存在适用顺序的先后问题,应当先适用马库什修改原则后适用修改超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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