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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范围内“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迅猛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及监护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国为了顺应这种社会现实的变化纷纷加入了改革监护立法的大潮之中,我国当然也不例外。现代意义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正是各国在继承罗马法与之相关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之上,通过长时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交互作用所逐步构建而成的。在2012年12月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我国首次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纳入了现行立法规范的调整范围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3条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做出初步规定。但是,为达成目标所为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目标本身。尽管我国已经迈出了构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第一步,但是距离建成一个完善且成体系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而言,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国现有的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中,笼统到甚至没有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主体、内容以及作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的意定监护合同的具体规定,更不要说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以及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紧密相关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作为人口老龄化速度赶超相当部分发达国家的我国,在监护立法方面依旧存有较大欠缺。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将构建完整且成体系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上立法与改革的日程之上。本文旨在通过借鉴外国现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在此基础之上尝试建构能够适应我国本土环境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构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的必要性。主要通过发现并正视现有立法体系所存在的问题,阐明以顺应人权立法的国际趋势为导引来构建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同时结合现有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等各方面有利因素对可行性加以分析。第二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对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即意定监护本体制度进行尝试性构建,具体内容包括明确成年人意定监护的基本原则、界定意定监护制度的主体、细化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方面。第三部分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作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监督模式的选择、监护人的选任以及监护人的职责等相关内容都需要进行详细论述,以期架构出较为清晰并且较为直观的结构蓝图。第四部分是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之构建,其中包括意定监护的公证制度及登记制度。国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在配套制度相对完善的基础之上,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才能够更加有效的得以实施,因此,该章在参考国外相对成熟的制度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将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制度、公证制度纳入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之中,尝试构建体系性相对完善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