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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差、信用能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等特点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普遍性难题。各国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其融资担保难问题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其中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担保业起步晚、发展慢,政策性担保机构从1993年发展至今,其作用日益突出,但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少。担保实践中出现的规模小、担保能力差以及经营偏离政策性方向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主体资格为中心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得到一些解决的方案。因此,文章主要结合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以主体资格为中心,对其发展困境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意见和建议。文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背景和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归纳。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在信用缺失和中小企业信贷歧视严重的背景下产生的,人们对信用规则的重视以及中小企业地位的不断提高,凸显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和地位。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已经发展成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其在修整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实现政府干预市场信用资源的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部分结合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中的规模小、担保能力差、经营范围偏离政策性方向等问题,从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主体资格有关的法律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责任能力方面对困境展开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主体资格相关问题规定的不明确,这是导致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我国法人的主体资格受到法人性质、目的和法令的限制,因此,笔者运用金融理论分析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此外确认其主体资格的前提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满足法律对其设立的条件。所以笔者对其设立审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责任能力进行深入分析,认为应当明确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主体资格。第三部分结合政策性担保机构重要作用与发展困境之间的矛盾,提出健全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建议。第一,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特殊性要求必须规范其注册资本、审批监管以及经营范围的内容,并落实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到位,审批监管主体明确并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从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偿付能力和对付风险的方法对其风险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和强化。期望这些意见能够帮助政策性担保机构摆脱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