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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宪运动者乃华夏宪政立法及实践中之重要一笔,虽然最终无疾而终,但亦有可圈点之处。贵州省宪实践经历1911年(清宣统三年)大汉军政府时期,1916年(民国五年)护国军政府时期和1922年(民国十一年)联省自治运动时期三个阶段,前后有《贵州军政府组织大纲》、《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和《贵州都督府及所辖各机关暂行组织大纲》的问世出台。从贵州省宪的文本上看,在人民权利义务方面,呈现权利观念已然产生,采用权利法定说,权利内容简单,义务与权利相随,义务设定有限等特点;在立法院设置方面,呈现立法院地位最高,立法院与行政院人员交织,立法院权力缺乏限制等特点;在行政院设置方面,呈现高级行政官员不支付薪金,行政权力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在司法院设置方面,强调法官独立办案,具备法官造法的可能性。贵州省宪运动促进了近代法政理论的初步构建,近代法政变革的初步实践,近代法政思想的初步传播;但最终由于运动目的之偏废,政客之颓败,运动基础之薄弱等原因,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