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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损失理论是指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原告可以就损失的机会请求赔偿的学说。该理论在域外法司法实践中多有运用,但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机会损失属于可赔偿性损害,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难以认定机会的损害赔偿。理论界对机会损失的讨论较少,对该理论的引入也存在争议。为了正确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完善。本文立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同时借鉴国外有关机会损失理论的具体案例和研究成果,提出机会损失理论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机会损失的概念、性质、特征及类型。从概念上看,本文所讨论的机会损失并不限于生存机会损失,还包括获奖机会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从性质上看,机会本身代表某种利益,具有法律保护价值。机会损失属于期待利益,在医疗侵权领域还表现为人格利益。第二部分是对机会损失理论比较法上的考察。主要阐述了美国法上机会损失理论的产生以及法国法、日本法对机会损失理论的拓展。分析比较不同国家有关机会损失理论适用范围的差异。总结出各个国家及地区所采取的主要做法是认可宽松的因果关系标准以及有限度的承认机会损失作为一种损害。最后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参考价值。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机会损失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比较分析了传统因果关系规则在机会损失案件的不足与缺陷,因果关系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指出宽松因果关系应广泛适用于解决机会损失案件。第四部分阐述机会损失中的损害赔偿理论。主要围绕机会损害的认定与损害赔偿的计算两方面进行。阐述了损害的特征、分类。主张从广义上理解损害的概念,并认为机会损害具备可赔偿性损害的一般特征。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上,主张以比例赔偿为主,法官自由裁量为辅的方法。第五部分阐述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涉及机会损失赔偿。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机会损失往往难以得到赔偿。但从国外立法、司法经验与我国国情看,我国承认机会损失赔偿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我国引入机会损失理论,以侵权法第2条、第6条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在机会损失赔偿计算方面,以最终损害乘以相应的系数,计算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