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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以来,有许多的国家和地区相继以不同的形式给予同性结合法律上的认可。不仅有同性婚姻模式,还有民事结合模式、注册同性伴侣等模式。即使我国可以在国内对同性结合关系是否合法化一直予以回避,但是由于交通技术越来越发达以及全球化的移民趋势,我国对于涉外同性婚姻在我国境内的法律效力等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都很难继续回避。我国在处理涉外同性婚姻的问题上,主要以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主,并且一贯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为由,对涉外同性婚姻拒绝承认。因此,一旦发生了与涉外同性婚姻关系相密切的民事问题,例如配偶权、亲权和继承权等权益问题,这些都必须考虑同性婚姻是否有效这个先决问题,这样势必会与那些已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的国家和地区产生法律冲突。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性关系持放宽甚至是认可的态度,我国应以超前性的眼光看待并解决我国涉外同性婚姻的问题。本选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介绍国外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思考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的正当性以及我国进行法律承认时所遇到的障碍问题,再对这些障碍是否存在突破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涉外同性婚姻的界定以及涉外同性婚姻立法的主要形式。第二部分,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的正当性。我国要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则首先要肯定涉外法律同性婚姻具有正当性,否则我国对其进行法律承认就毫无意义可言。第三部分,我国要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的障碍。我国目前还尚未承认涉外同性婚姻,是因为存在传统观念以及法律缺失等各种障碍,本部分对这些障碍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我国突破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障碍的可能性。针对我国存在的障碍,分析是否存在突破的可能性。第五部分,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法律承认的具体建议。目前,虽然我国国内尚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但随着世界各国同性结合立法的迅速发展,对涉外同性婚姻的问题由于法律的缺少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冲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着手寻找突破口并进行完善,另对涉外同性婚姻是否有规避我国法律的故意进行分类,以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使用,对实际情况加以区分进行承认,这样既不危害我国的法律威严也保障了民众的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