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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刑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上诉制度作为救济机制,其主要目的在于纠错与监督。而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简易程序被告人上诉案件,且以仅对量刑不服为由的上诉案件为主,这显然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二审中,此类案件撤回上诉的现象严重,即使开庭率高的前提下二审的功能发挥并不充分,甚至浪费了司法资源。那引发二审中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带着这些疑问,本文对整个简易程序进行研究,通过实证与理论分析找到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改革,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降低简易程序上诉率,保证二审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简易程序的诉讼效率。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全文三万字。第一部分是对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上诉案件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总结。通过对C市及G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实证调研,发现简易程序被告人上诉率相对较高,导致案件数量大,这不仅不利于简易程序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且还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虽然此类案件的二审开庭率高,但是二审功能却发挥的非常有限;此类案件在二审中撤诉率相当高,在换押提讯阶段撤诉的现象尤为突出,可以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通过观察上诉案件的特点,因不服量刑而上诉的案件居多。综合来看,简易程序案件的上诉不仅使得简易程序不再“高效”且此类案件的上诉也并未实现上诉审的功能,反而不利于二审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部分是对简易程序被告人上诉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通过对整个简易程序包括其一审和二审的运行进行实证研究并结合理论分析,总结出产生问题的四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对上诉无限制性规定而引发大量的“技术性上诉”,导致简易程序被告人上诉率较高;二是因为法院高开庭率的考评机制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二审开庭功能发挥有限和撤诉现象突出;三是因为一审量刑环节权利保障不到位,尤其体现在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因律师辩护率低而得不到充分保障和量刑程序形式化导致被告人不能有效参与量刑程序两个方面,从而使得被告人不能对量刑有个准确的预期而引起上诉;四是因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法院裁判文书的量刑说理都较为简单,导致被告人不能接受量刑结果而不服判。第三部分是对简易程序被告人上诉案件问题的改革路径探索。一是限制简易程序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审查程序,借鉴域外的做法,保障被告人权益的基础上降低上诉率,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建立二审法院合理的考核机制,淡化开庭率指标,细化开庭案件范围,实现二审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全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建立实质性的量刑程序,以此强化对于一审量刑环节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使被告人对简易程序和量刑程序的适用具有明知性,使被告人产生准确的量刑预期,减少上诉率;四是加强检察院量刑建议和法院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明确性,使得被告更易接受裁判结果。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简易程序上诉率下降,被告人权益得到很好地保障,使简易程序达到真正的“高效”,二审也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