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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近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迅速的一种新型经济业务,通过私下定向募集资本并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权益性资产,私募股权投资为企业——特别是融资困难的科技创新企业、创业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本;通过投资后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咨询和产业协同,投资机构还能够改善企业治理和绩效,促进企业价值提升。客观上,该行业侧重于高新技术投资的投资偏好,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对我国而言还有加速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上述积极效应不仅局限在投资方和被投资企业内部,也能够溢出到其他企业、其他产业、整个经济体系、甚至政府和社会大众,具有类似于公共品正外部性的“类正外部”特征;同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项目筛选机制,可以成为政府借以实现宏观经济政策意图的高效平台,财政资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带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使财政投资具有了“双乘数效应”。本文进一步通过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研究了政府的参与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被投资企业的“正向影响”,证实了政府参与在改善企业治理和绩效、以及减少投资机构行为短期性方面确实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证明政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对政府具有良好的“反向影响”,有助于实现政府在产业升级、促进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意图。这为政府支持该行业发展提供了动力和可能性。国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路径大体分为先发模式和后发模式,成熟经济体大多属于先发模式,是市场内在力量自发催生了行业萌芽;而新兴经济体国家均为后发模式,由于行业产生所需的市场基础薄弱,政府在行业初始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或缺。考虑到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程度较低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本身积累不足、行业整体国际竞争力不足的现实,加上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存在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借鉴后发模式国家的成功经验,政府对该行业发展制定支持性政策也是十分必要的。从上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经历了迅速发展和金融危机后的深度整合,一跃成为全球规模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私募股权市场。但高速发展中该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包括:第一,资本来源结构不合理,机构资本比重不足,本土资本集中程度低,债务融资比重过低难以适应并购业务发展。第二,专业且富有经验的投资人才和投资机构管理人才缺乏。第三,行业本身的运作和投资理念不成熟,投资策略仍以小股权成长型投资为主,资源整合能力弱;投机倾向、短期化行为充斥,缺乏投后管理的理念和实践;退出渠道狭窄;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缺失。与行业的演变相呼应,我国政府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经历了由全面参与到重点聚焦的演进。目前,政府干预方面的问题包括:第一,法律制定滞后于行业发展进度,私法又执行乏力,未能建立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法制环境。第二,监管制度不完善,政府在金融领域传统的分业监管思路不适合私募股权这种新兴领域,过度监管和监管空白并存;而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行业自律监管更是任重道远。第三,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混乱,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第四,政府资本在参与私募股权市场时存在“与民争利”,违背了政府支持性政策的初衷。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面临着历史性机遇,一是经济转型期,发展方式调整将催生大量投资机会;二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继续完善,将扩展行业的资本来源和退出渠道;三是产业结构升级、国资改革和国内企业走出去将孕育新的并购热点;四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将带动对私募资本的需求增长;最后是作为后发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先发国家和其他后发国家的经验。针对上述我国私募股权行业及相关政府政策中的问题,为了利用后发优势、抓住未来发展机遇,本论文提出了应构建具有核心、内层和外层三个层次的政府支持性政策体系。核心政策即指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私募股权机构的措施,这是支持性政策的基础,也是作用机制最为直接的,为此本论文构建了政府和私人部门提供私募股权资本供给的决策模型,提出了财政资金通过撬动社会资本、引导私募股权资本来源多元化以及向社会资本让利的建议。内层政策指除财政直接投资外的、其他直接作用于私募股权市场的政策,以财政政策为主,包括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风险补偿和保障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外层支持性政策旨在以综合性手段建立行业良好的生态环境,包括完善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制度政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行业法制、强化包括私法在内的法律执行;建立统一的政府监管和规范的行业自律自治制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促进创新,鼓励创业家精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增加信息供给等。文章最后本论文强调指出,政府应在支持行业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对政府自身的“反向影响”,包括注重对投资方向的引导、重点扶植企业发展阶段的适度前移、鼓励本土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充分利用全球资源、以及加强对国企改革中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督,以实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和政府宏观政策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