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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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逐步上升,虽然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比较简单,但由于海上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及相关行政规定的可变性、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低等原因,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情形是否属“情节严重”出现争议;而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也无法明确;随着非法捕捞集团化运作,一些行为已经远超“情节严重”,但囿于法律规定缺失,处理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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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逐步上升,虽然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比较简单,但由于海上执法环境的特殊性及相关行政规定的可变性、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低等原因,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情形是否属“情节严重”出现争议;而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也无法明确;随着非法捕捞集团化运作,一些行为已经远超“情节严重”,但囿于法律规定缺失,处理时不能体现罚当其罪。本文从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分别展开论述。处理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实践中,禁渔期跨海域捕捞、购赃行为、被查处时轻微抗拒执法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集团化运作的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已远超一般非法捕捞行为,但处罚时无法从重,这些问题逐步出现。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规定层面的,比如法律规定已不符合现实;也有实际操作层面的,比如海上取证存在很大局限性;还有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行政规范多变及行政管理存在现实困难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从统一行政规范、完善法律、制定更加科学的取证规则等方面提出解决的对策,其中统一行政规范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性认识可能问题的办法;细化和加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是解决刑法趋同、与现实脱节的方法;设定取证规则是辅以解决处罚随意、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途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定罪方面主要着眼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及存在的问题,量刑方面,从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趋同及与现实脱节三方面进行分析。另外,对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未遂、预备是否可以以“情节显著轻微”作出罪处理作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首先,法律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无法涵盖一些新情况、新行为;其次,行政法规多变、不统一导致实务中容易出现新问题;最后,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取证环境特殊性造成就低认定。第三部分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从增加司法解释可操作性角度提出建议。首先,细化“情节严重”情形,对公海捕捞“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作具体规定。其次,增设“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最后,制定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的取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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