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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又称为跨境提供或跨境交付,是国际服务贸易中最为常见和最广泛被采用的贸易方式之一。按照对跨境服务自身定义和国际习惯的理解,所谓“跨境”特指“服务”的跨境,一般不包括人员和物资的跨境,这也是跨境服务相比较于其他方式服务贸易所具备的一个最显著特点。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新型服务行业的出现,使得跨境服务在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多,人们对与跨境服务的需求愈发迫切,各国对于跨境服务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的政策与措施。1995年生效的GATS文本将服务贸易细分为“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并在第1条第2款对跨境服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但其中仅对跨境服务的定义做出了解释说明,并没有涵盖跨境服务具体的范围和内容。由于近几年世界经济所呈现出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现状,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GATS中涉及跨境服务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一些国家对于服务贸易的要求,而现有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跨境服务的规定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制定一项新的区域贸易协定成为了这些国家的现实选择。在此背景下,TPP协定应运而生,其全称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该协定在跨境服务方面相比GATS有了很大的变化,对传统的WTO法律体系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除了在传统的适用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进行规定外,还包括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涉及跨境服务的内容。另外,较之GATS以外其他的区域贸易协定如NAFTA、TISA、TTIP等,在跨境服务条款上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TPP协定的达成和签署对于我国未来的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不论是关于上海等几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跨境服务法律的制定,还是中美的BIT谈判,抑或“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问题都会产生影响。其次,我国现行跨境服务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如《对外贸易法》的抽象性和行政性;服务部门法规定范围狭窄且存在空白以及监管性立法的缺失,需要在此方面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最后,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贸易现状分析,结合TPP协定中有关跨境服务的条款,我国对加入TPP协定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同时加快与东盟国家关于RCEP的谈判进程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