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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名人、体育明星因代言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被投诉或者起诉的事件屡见报端,由此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性。其中有的代言行为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第55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现行广告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完善,致使虚假广告代言人很大程度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此类案件往往以消费者的失败而告终,名人、体育明星、广告主等相关组织和个人却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法律学界广泛关注和议论。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法、专家调查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阐述并分析了体育明星在代言虚假广告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指出体育明星代言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形式;体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区别;我国相关法律中所缺失的法理依据;有关部门在广告监管的实践中,通常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变化,其缺点是操作性过大、规范主体范围不全,执法者职责不明且执行力度不够。希望通过本研究,给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