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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民法领域,债权的财产性质逐渐得到强化,各国都规定了债权让与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满足人们融通资金、尽早收回债权等多种目的。伴随着债权让与自由的保证和债权让与安全性的增强,债权的二重让与问题也日益进入民法学界的视野,并成为了债权让与制度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债的关系本身具有内部性,其效力也具有相对性,一般不会涉及到相对关系之外的人,但是,在债权二重让与场合,债权被让与人同时或先后让与给不同的受让人之时,后位的受让人对于让与人与先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让与合同来说,就属于相对关系之外的人,且其与先位受让人对受让债权的取得存在非此即彼的对抗关系。如何使自己对债权的受让可以对抗其他受让人,取得完好权利,免受其他受让人追夺就是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所需要解决的。本身具有内部性的债权关系在成为交易的客体后,因介入了后位受让人等处于相对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在进行交易的场合,必须为作为交易安全化身的后位受让人提供从外观上可以识别债权变动的表征方式,该表征方式一者必须保证使作为后位受让人的第三人可以合理信赖,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足以使其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与谁进行交易,二者因为受让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积极作为,所以该表征方式又同时应使债务人知晓,以避免其陷入非债清偿或者二次清偿的风险。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民法有必要引入公共机构参与债权让与通知的制作,只有以能够确定日期的方式进行的债权让与通知所指示的受让人才能取得对抗其他受让人的效力,在这种特殊形式通知的生效时间上应该采取“确定日期说”,即在前后两位受让人都取得了确定日期的情况下,由最先取得确定日期的受让人取得债权。论文将分五章对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问题展开阐述:论文的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通过援引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债权二重让与的案例,引出在我国有必要探讨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规则。论文的第二章是有关债权让与法律构成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首先分析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在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上的差异,其次将我国民法学界对债权让与的法律构成的观点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进一步厘清债权让与法律构成,也为设计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制度奠定基础和框架。论文的第三章是有关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的三种主流的立法模式及其差别,并简要分析了这三种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论文的第四章是关于我国应该采纳的债权二重让与权利归属的讨论。该部分以第二章和第三章地的分析为基础,探讨、揭示了学界对债权让与法律构成的界定与债权二重让与的权利归属在观点上的不一致和不合理之处,并提出了笔者的看法。论文的第五章专门讨论对抗其他受让人的要件。该部分结合日本民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相关案例,讨论如何构建对抗其他受让人的特殊形式的通知,主要讨论了通知的制作机构和通知的生效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