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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赢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再度复兴的核心,于上个世纪后叶形成了与政府、市场并驾齐驱的独立部门,并在解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问题,制衡国家权力霸权与市场霸权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与政府机构改革进程的开始,非赢利组织在社会管理与公民文化培育方面的重要性逐步得到显现,我国政府也在积极推动非赢利组织的良性发展。而非赢利部门的建设往往是与市场经济、有限政府以及法治原则相辅相成的。但基于我国社会转型所处的过渡特点,社会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改革,国家权力边界一时得不到明确界定,这些都成为我国非赢利组织发展中的不利因素。而如何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将是在法治社会下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税收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利用经济杠杆来降低非赢利组织运作成本,规范非赢利组织日常监管,鼓励社会捐赠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目前在非赢利组织的税收制度方面却缺乏针对性与系统性,存在着较多不合理之处,因而需要我们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对非赢利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是针对非赢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基本原理。发挥税收减免的激励作用是非赢利组织税收制度的最终目标。基于此,从税收激励机制建设的角度对我国非赢利组织的税收制度展开分析成为本文的立意所在。本文将税收激励机制分为实体法方式与程序法方式两种,其中实体法方式要区分对非赢利组织本身的税收优惠与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同时对非赢利组织要区分公益组织与互益组织的不同,对捐赠者也要区分企业与个人的不同。这也构成了本文对非赢利组织税收激励机制进行分析与思考的基本框架。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此问题上的做法无疑对我们有着极大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因此跨文化、跨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方法在本文中也得到了运用。本人选取了美国、英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参照样本,经考察后发现非赢利性与公益性是它们在处理非赢利事业税收减免问题时牢牢把握的原则,在具体优惠待遇上它们也注意区分经营性收入与非经营性收入、个人捐赠者与企业捐赠者,对非赢利组织它们更是有着严格的税收管理与监督制度。此外,美国对物品捐赠的细致规定以及对超额捐赠的结转措施,英国对捐赠者的利益限额制度等等也很值得我们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