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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历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对贩卖毒品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对罪状并未作具体的描述,当前司法解释也未具体阐明。因此,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贩卖毒品罪中的疑难问题仍存在很多的争议。本论文结合相关理论,对本案例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主要陈述了基本的案情以及一审判决结果,并且总结了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围绕本案定性上的争论,展开论述。首先,重点分析了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及“贩卖”行为的内容,结合相关案件以及本案例,得出被告人蒋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结论。其次,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和“以贩养吸”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对被告人蒋某某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进行了评议。再次,分析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以此来解决案例中被告人李某第三次贩卖毒品未运到就被抓获的定罪问题。第三部分析了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贩卖毒品罪死刑的限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