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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实践,沿线国家间跨境投资活动往来日益频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资源禀赋各异、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产业结构也多呈相融互补之势,这为我国扩大对外投资、深化区域分工协作提供了有利契机。由于各国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难免造成投资合作的过程中各国及其投资者间的分歧与争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端不同于一般国际投资争端,沿线各国并未悉数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彼此间既未形成欧盟这样的政治经济共同体也没有如“美-墨-加”长期稳定地达成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投资争端通常仍借助于政治解决(协商与调解、外交保护)、司法解决(国内司法救济、国际法院救济)以及仲裁解决机制,主要表现为申请ICSID或WTO仲裁、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签订双边及多边投资条约等方式解决。然而,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覆盖不全面、仲裁与诉讼成本高、管辖权冲突、缺乏上诉机制、透明度不足、裁决结果不一致等问题,无法有效地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需求、不利于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作为WTO的成员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者,我国创设国际商事法庭并签署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构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奠定了基础;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手段多元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比研究并借鉴WTO、ICSID、NAFTA/USMCA以及欧盟投资法庭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经验,以国际商事法庭为依托、亚投行等其他机构的配合下设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期制定行之有效的预防、磋商、调解、仲裁、诉讼、上诉、执行等具体程序,通过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间解决投资争端的双边、多边条约,去构建符合“一带一路”时代特色、有效化解纠纷矛盾的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