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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中心主义作为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原则,再次引起学术界热议和探讨。以审判为中心即是以审判为诉讼活动的核心,重视审判权的地位,发挥庭审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避免庭审形式化问题,以审判为中心重要的是以庭审为中心,进行庭审制度改革。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庭审形式化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庭审程序重心前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具体措施不健全、质证制度滞后以及合议庭制度形式化四方面。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以及行政诉讼存在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涉,我国行政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不仅应当聚焦庭审过程形式化,还要考虑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基于此,行政诉讼庭审制度改革应当包含以下四方面:第一,审前程序独立为预审程序,使其顺应行政诉讼司法实践需求。第二,完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具体措施,解决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后续乏力问题。第三,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情形和标准,从本质上解决非法证据难以认定、标准不一问题,强化直接言词原则在行政庭审中的适用,加强证人保护、创新证人作证方式,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第四,完善合议庭制度,解决行政诉讼合议庭评议形式化问题。通过以上四项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庭审从开庭审理到最后评议环节的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