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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毒品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严密法网的作用。但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特殊的持有型犯罪,且涉及该罪的刑法规定大都比较模糊,导致其在主观认定方面产生许多问题,学界争议较大。随着毒品类犯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类犯罪的取证也越来越难,让本为兜底性罪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渐渐占据了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制的主位,尤其是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大宗毒品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那么,在当前对毒品犯罪严打的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此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如何厘清此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关系,如何更好适用此罪值得思考和研究。因而,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各种问题进行了一个系统的梳理,主要包括主观罪过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的理论争议、主观故意内容的模糊、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罪名适用的争议、非法持有大宗毒品的刑法规制难题以及兜底性罪名被扩大化适用的趋势。然后阐述了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坚持的评价立场,即坚持本罪特有的兜底性与独立性,以及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对于本罪乃至毒品类犯罪的打击仍不应放弃“严打”的目标。第二章主要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论证。第一节讨论了本罪的罪过,其中一是对于主观故意内容的厘清,二是在罪过责任和严格责任的理论纷争中,涉及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既不能死板的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也不能想当然地进行客观归罪实行严格责任,需要规避两种理论的缺陷进行适当的改良。第二节对本罪的犯罪目的进行了考量,首先分析了相关毒品犯罪的主观目的;其次通过立法考察与学理分析,得出本罪理应包含特定犯罪目的的结论,具体可以表述成“持有以供个人使用”;最后,讨论了要证明此特定目的主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直接证明与合理推定,并通过特定目的区分来解决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罪名适用的问题。第三章对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当出现非法持有大宗毒品的情况时,将行为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不妥当,理应设立一种关于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的主观刑事推定,将难以证明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却又持有巨量毒品的行为人,推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种推定可以用“准法律推定”的形式作出,并不妨碍毒品犯罪立法的整体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本罪被扩大化适用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