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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人才流动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跳槽”雇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给新雇主带来竞争筹码的同时,拥有商业秘密的前雇主则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威胁。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权利人以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秘密性是其基本特征,事后的法律救济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保护的事先预防措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实施竞业禁止协议的结果又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限制。如何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与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之间寻求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是研究和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协议问题的关键所在。利益平衡是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制度的构建应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权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才可能使竞业禁止协议实现其制度价值。我国现行立法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立法的步伐远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在这种立法缺失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环境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为此,本文以商业秘密保护为视角,认为竞业禁止协议制度是防止人才流动引起商业秘密侵权的一种有效手段,全面论述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国外关于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并就如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作了全面总结,最后针对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立法的不足,分别从立法、司法及企业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建议。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基本问题概述。首先,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分析,引出保护商业秘密需要合理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其次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基本问题做了全面阐述,竞业禁止协议的概念及理论上存在的诸多争议。从形式上看,竞业禁止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但竞业禁止协议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文章从六个方面加以论述。从法理学、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竞业禁止协议存在理论根据,肯定了竞业禁止协议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竞业禁止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优势作了详细分析,为后文深入开展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台湾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美国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态度具有多元化视角的特点,德国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外的立法及司法相对比较完善,可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借鉴。第三部分: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认定。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及比较研究可以得知,合理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精巧的利益平衡机制,只有在合理限制的范围内才能认定其有效性。文章就如何从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主体、业务范围、地域、期限、补偿等具体方面进行合理限制做了分析,可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所参考。第四部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该部分从辨析竞业禁止协议所维系的利益平衡状态被破坏的临界点入手,认为以雇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从事竞业行为作为司法权力介入的临界点,分析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存在合理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及义务人实施了特定的竞业行为。当竞业禁止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应赋予权利人停止侵害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协议制度的法律思考。我国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及司法救济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缺乏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全国性立法。笔者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试从立法角度、司法角度、及企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协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