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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上市公司也概莫能外。在国外不乏有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实例,但纵观我国所有申请破产的上市公司的破产历程,所有已经结束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均终止于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而无一例进入清算程序。造成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零清算”现象的原因,一是由于上市公司清算的后果会对证券市场乃至社会稳定造成冲击,政府和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破产问题都持小心谨慎的态度;二是上市公司有“壳资源”利用价值,即使是负债累累的上市公司仍存在重整的机会而不必进入清算程序;三是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还没有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特殊规定,从制度上不能保证上市公司这一类特殊主体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这些因素共同导致目前没有一家破产的上市公司被清算,结果是不论破产的上市公司自身状况如何都千方百计寻求重整之路。然而据调查研究,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重整后的经济效益都很理想,对一些没有优良资产、债务关系复杂、重整成本过高的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就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应树立上市公司也可以破产清算的理念,客观看待上市公司的破产清算问题。针对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复杂系数高、难度大,牵涉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深刻的特点,本文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适合实践的角度出发,本着上市公司破产清算高效、严谨的态度来进行制度上的完善。从程序上,建议设立关于破产的专门审判机构,同时立法应明确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应为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市和上市公司破产两者是并行不悖的两种制度,股票退市并不是公司破产的前置程序,因此为衔接好两种制度,应完善现阶段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完整为投资者揭露投资风险。最后,本文从当下社会影响重大的“三鹿集团破产”案出发,提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关消费者人身伤害债权应作为优先债权受偿的观点,以期完善特殊债权人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