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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的文化产业方兴未艾,具有市场前景的文化创意很多,但是能够拥有充足资金将文化创意产品化的却很少。政府对文创产业的支持,首先应当构建一个良性的文化创意孵化系统,保证具有市场前景的文化创意都能转化为产品或者服务。在我国,企业获得资金的最为传统的方式是获得银行的贷款。银行作为资金的分配者,其授信的标准在于申请人的资产的多寡,而不是企业的潜力。绝大多数的中小文化企业是典型的“轻资产”企业,没有可以抵押的地产和房产,其最为核心的资产就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的衍生利益。但是,资金垄断的商业银行,对以著作权为质押标的存在歧视,主要原因在于作为担保资源的著作权的权属难以明确、价值难以评估、价值难以变现、价值容易减损。保守的商业银行并不希望承担如此之大的风险,因此,中小文化企业的融资遇到了困难。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与版权融资的结合。2015年上半年,壹宝贷与广东海科资产管理宣布将推出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类产品“展业宝”,这是首家推出知识产权抵押借贷业务的P2P平台;点名时间、淘梦网、乐童音乐等众筹网站为著作权项目提供新的融资渠道。这种著作权融资的新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平等地将融资者与投资者联系起来,避开了商业银行控制资金分配的中间环节。但是,版权融资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存在侵犯我国金融监管秩序的风险,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一方面提倡、鼓励这种金融创新;另外一方面又认定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是非法集资。因此,著作权融资新模式可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本文通过分析政府部门的鼓励政策、最高审判机构的司法解释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判先例,认定纯粹信息中介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会构成非法集资,规范的股权众筹也不会构成非法发行证券。因此,本文认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度是规范而不是禁止,著作权融资新模式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具有可行性。出于规避违法性风险的考虑,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明确的管理规定时,著作权融资新模式的各方主体可以自律地安排及设计一些制度,以此对互联网下的著作权融资市场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