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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正式确认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遗憾的是,这几部法律都没有提及公民个人的环境公益诉权。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着较充实的理论基础,如环境权理论、诉权扩张理论以及程序当事人理论等,而且授予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也极具现实意义。在当前环境问题严峻、环境监督不力的迫切情形下,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能够弥补有关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信息不足的缺陷,充分利用广大群众的信息优势,实行广泛监督,给环境污染企业以巨大的舆论压力与震慑威力。因此允许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利于环境的保护,有助于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必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在通过设置专项救济基金及引入诉讼保险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以及原告胜诉奖励机制进行诉讼激励的同时,也要做好滥诉预防工作。设置诉前程序及恶意诉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的方式是预防滥诉产生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制度中引入SEPs协议能实现诉讼各方及环境利益的最大化。另外,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多元主体中,设置公民个人诉讼的补充代位启动机制,更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实现司法资源与环境保护之目的的有效实现。全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以及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第三部分梳理了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以及目前构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障碍;第四部分是对国外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分析,以期对我国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借鉴参考;第五部分是结合前面四个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优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