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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某些权利,这是最朴素的共有的概念。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学者和立法者已认识到共有专利权是与共有所有权并存的概念。在社会科技研发日益高端化和复杂化、团队协作要求更广泛的今天,合作开发的创新模式已经广泛普及开来,因而,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专利权共有制度是我国立法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共经过三次修改,而今距离其第三次修改已有六年之久,其新增的对于共有专利权之权利行使的规定也经历着实践的考验,不得不说,新增的《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是我国专利立法上的一个重大进步,其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之前我国在专利权共有制度方面的法律空白,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相互间的内部关系,也能够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的效率,这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特殊要求。当然除了这些立法进步,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专利权共有法律制度设计的较为宏观,对共有专利权的共有关系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共有专利权权利实施的具体准则的规定也不够完善,从而导致了学术界的争论和实践中的障碍,不利于共有专利的转化和利用。 共有专利权,指的是某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由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享有的情况下,共有人对该专利享有的专利权。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共同实施和许可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处分该专利权的权利、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权利、对他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抗辩的权利等。本文着重研究的是共有专利权的实施权、实施许可权和处分权。 立足于国内外学者有关共有专利权的制度的研究文献,结合我国民法和专利法中对共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文的研究以阐述共有、专利权共有的基本理论为开始,对共有专利权的共有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其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关系,共有专利权的行使应当以共同共有为一般原则、以按份共有为例外原则,以此为共有专利权权能之实现的行为准则,分析了在其共同共有的共有关系下,各共有专利权人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提出了建立健全共有专利权自行实施的通知制度,明确专利权共有人向第三人发放普通许可的数量限制,完善共有专利自行实施收益与许可使用费的分配和补偿机制等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