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现代化视野下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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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现代化视野下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研究”为题,关注的是在保险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不对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保险人契约责任建构所面临的经济伦理和法律规范选择问题。法现代化不单是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商事法的现代化不单是一种法典化运动,同时还应是法的人本化、科学化进程。因之,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私权自治,在于对缔约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契约制度是在个人权利保护、自由主义盛行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完成“由身份到契约”的社会变迁中得到极度的彰显,“契约必须遵守”的理念深入人心,无论是过错还是无过错,对于承担契约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结果。二十一世纪是法学理论向人文化、社会化转型的时期,社会价值至上的法律对整体利益的保护多于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保护,在这样的现实中,保险业究竟可以提供多少保障,能否给予被保险人的契约权益以有效保护,都有赖于保险人契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引入。市场竞争环境下,由于保险交易的分离性和基础交易直接参与程度的不同,特別是保险服务逐渐发展为提供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并行,被保险人的权益实现的诉求也相应提高,这就需要保险人更加独立地承担社会责任和发生的交易风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缔约地位不对等,保险人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不能建立稳定的信赖关系,未能形成稳定交易双方利益的有效安排。保险仅仅是诸多风险管理工具中的一种,保险是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而对自身利益进行合理配置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不确定风险因素联系下的人、利益、财产的有机结合,这也构成了保险交易行为的普遍要件。在一定意义上讲,保险经济的运行具有以信用关系为基本特征和前提的特殊性,而保险经济的伦理性,决定了保险经济行为必须承担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责任。我国经济转轨、市场开放、社会转型,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还处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保险人常常忽视被保险人权益,侵犯被保险人正当权益行为屡有发生。顺此逻辑,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尤应值得研究和关注。法律规范的本质是强制性的应然规范。保险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地位区别来自他们不对应的谈判能力,并要求占有优势的保险人能够按照最大诚实的原则来承担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所以,在此背景下研究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无论对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把法现代化背景下的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通过运用现代民商法理论和契约经济学、制度金融学等相关分析方法,分析契约伦理、保险企业伦理和法律规制对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的影响,并对如何通过路径选择和理念更新,实现保险人契约责任意识的重构,提出相应的决策选择。论文的主要部分和章节构成如下:第一章是对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既有的文献进行较为系统的整理。针对保险合约和保险契约责任两个层面的相关研究,介绍了多种学理观点、相比之前研究的意义和局限。国内外民商法、保险法学界就契约问题的研究林林总总,但从跨学科角度研究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建树不多。第二章以“法现代化视野下的保险功能:问题的提出”为题,是对保险业、保险契约的功能问题的初步导入,由此引出全文研究的主旨。本章从行业观察和实证角度,分析了法现代化条件下中国保险业发展问题,并从缔约信息对称性、交易成本分析、风险偏好性分析诸方面对保险就保险契约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了法经济学的介绍。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在于私权自治,在于对缔约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在我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一直存在自然人权利保护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权自治精神的发挥,因此,把私权自治作为民商事法律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第三章以“法现代化视野下的保险人契约责任问题”为题,是对法现代化视野下的保险人契约责任进行系统阐释,其间涉及契约自由与经济理性、当事人绝对权利保护对契约责任的冲击、信赖利益作为契约责任的伦理基础等命题。权利义务均衡模式是法律理论体系和法律运作过程的核心准则,研究契约法理论的现代意义、保险契约的价值取向、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哲学基础等问题,进而推导出市场经济下保险契约履行的伦理学基础、保险契约的社会化与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权利构成等命题,在实证基础上围绕不同范畴展开。第四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冲突与融合”为题,是对保险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冲突与融合进行论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补偿和社会再分配的手段,逐渐转向以人的生存、发展和提高为中心目的,强化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这种演化趋势保险本质向保险本质、经济本质与社会本质并重转化,而包含了合同要义的侵权责任主张,则进一步丰富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学说,这为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融合角度分析保险人责任提供了理据支撑。在民法现代化、侵权责任法进路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有效承担在一定意义上有赖于侵权责任法的变革。第五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与法律风险管理”为题,是对保险人契约责任与法律风险管理进行论述。市场化的社会条件下,保险业的风险状况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保险利益与被保险人权利保护具有内在的关联,由此推导出保险人承担的契约责任法律义务,以及被保险人权益实现的制度安排。第六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律规制”为题,提出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律规制这一应然性命题,从比较法角度进行系统展开。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不仅应按市场经济理论来发展或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同时应借助公共政策和法律规制来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据此,本章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功能和作用,以及法律渊源问题进行了深刻解析。第七章以“保险人契约责任的重构”为题,是基于以上研究的过程及结果,对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治化建构的路径选择。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决定了法律需求总是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供给水平的影响,良好的契约法治关系应该通过矫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不合理配置,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以降低保险履约成本和社会成本,并且维护保险业生态稳定,这都需要从法律上建构保险人的契约责任,从责任意识培育、法律环境约束、监管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对提高保险人履行契约责任能力提出对策。本文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跨学科视角的观察:第一,首度从法经济学、民商法学、保险学等不同角度对保险人契约责任制度构建的现实动因和理论基础,以及保险人契约责任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构成等问题进行系统论证;第二,首度提出对保险人契约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整体构建的设想,形成保险人契约责任风险的法律规制,保险人契约责任意识和契约伦理的培育;第三,因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与保险人契约责任意识与制度不相适应的现状,在保险人契约责任法律制度构建路径方面进行适度创新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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